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一、拘役并不当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,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。
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我国刑罚种类有主刑、附加刑以及针对境外人员的驱逐出境三种。
主刑有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五种。附加刑可作为对主刑的补充适用,也可以单独适用,有判处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三种。附加适用时可以附加多种。
找法网提醒您,受拘役(主刑)同时也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(附加刑),但是具体是否应当适用此种附加刑,则由法院判断。
二、拘役,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,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。
在我国刑罚体系中,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,它具有以下特征:
1.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。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,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所以,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、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。
2.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。
《刑法》第四十二条【拘役的期限】拘役的期限,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。
三、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,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、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。在执行期间,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。如果有参加劳动的,可以酌量发给报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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